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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旅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安阳市旅游协会,英文名称为Anyang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AT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安阳市旅游行业的有关社团组织及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部门以及热心旅游事业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市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市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安阳市旅游局的领导,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河南省旅游协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文明大道东段安阳报业大厦1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省、市发展旅游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旅游发展态势,针对我市旅游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理论与实际问题,组织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开展调查研究,探索解决办法,为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决策,提出本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二)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三)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的团结、协作和自律,组织会员单位研究、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和旅游市场秩序;
(四)参与制定、修订市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受市旅游局委托参与全市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景区点等级评定等项工作;
(六)受旅游局委托在市旅游行业岗位资格等级考评委员会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全市旅游行业各岗位资格、等级等考评、收费、认证工作;
(七)受旅游局委托参与办理全市旅游行业有关证、照、牌、书的发入、收费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其他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全市各县(市)旅游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九)受旅游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办理我市旅游景区点的规划、开发、咨询;旅游景区点规划方面的具体业务,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评选、鉴定与推广应用及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交流、发布行业信息工作;
(十)根据旅游主管部门的委托和会员单位的需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协助办理旅游展销会、展览会(包括展板的设计、布展方面的工作)、我市旅游广告及宣传品的设计、制作任务,举办各种座谈会、报告会、学术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经验交流会、会员表彰会等;
(十一)组织开展人才、技术、职业岗位研讨班,组织、参加相关活动等;
(十二)加强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交流、考察学习与合作;以安阳旅游业的民间代表身份开展对外交流、考察学习、培训实习与合作;
(十三)维护会员和旅游者的合法权利,向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反映国内外旅游企事业和旅游者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接受旅游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当办事宜;
(十四)编辑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开展咨询、指导、帮助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
(十五)承办政府和旅游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1、旅游行业全市性专业协会和组织;
2、各县(市)的旅游行业协会和组织;
3、旅游行业的外围组织和与旅游业相关的其他行业(民航、交通、海关、文物、景区等)的协会和组织;
4、旅游院校、各综合性大学的旅游系、旅游科研机构和新闻出版单位;
5、经国家、省、市评定批准的星级饭店、旅游定点单位;
6、经国家、省批准的国际、国内旅行社;
7、旅游渡假区、景区、景点;
8、旅游车船公司;
9、旅游商品生产经营单位;
10、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它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监督;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信息和资料;
(四)协助开展旅游学术和宣传普及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八)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
(五)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通过本会的行规和行约;
(五)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有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聘请若干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一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
第三十二条 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一)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根据我市目前情况,暂设安阳市旅游协会饭店分会、旅行社分会和景区景点分会,分别进行有关的专业活动。
(二)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成立后在本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会长原则上每年轮职一次。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凡加入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会员既为本会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旅游行业各类上岗资格等级考务、认证、各种证照、牌、书资料等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民政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本会专兼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奖金及保险福利等补贴;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行业协会宗旨所必须的正常开支。
本会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暂由市旅游局财务统计科代管。
第三十七条 根据民政部社团管理条例和协会章程规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实行严格的预决算和监督管理制度,并按要求向业务主管单位编报,经研究批准后执行。年终编制经费决算,按规定向本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级、职称、职务晋升、工资和保险、福利的有关规定,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执行。待遇与机关在职人员相同。聘请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交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处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零零六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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