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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市旅游协会旅游饭店业分会章程》 |
| 发布时间:2007-5-10 14:39:16 来源:安阳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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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行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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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旅游协会旅游饭店业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安阳市旅游协会旅游饭店业分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本协会为安阳市饭店行业的专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安阳市旅游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符合条件的旅游饭店和相关个人组成的旅游饭店行业性组织,是安阳市旅游协会的分会单位。
第四条 本协会在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开展活动,对内加强旅游饭店行业自律和督导管理,引导旅游饭店守法经营;对外加强行业促销,提高旅游饭店行业的整体营销水平,促进安阳市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会长所在单位。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任务是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搭起桥梁,充分发挥协调、组织、纽带作用。
第七条 本协会的具体任务是:
(一)依法配合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指导会员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维护会员饭店的合法权益。
(二)宣传、发动、引导符合星级条件的酒店积极参加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提高安阳旅游饭店业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制定行规行约,实施行业自律,维护共同利益。
(四)协助开展旅游饭店业的人才引进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组织星级饭店评定和复核工作,组织安阳地区的旅游饭店与国内外饭店业之间的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宣传促销活动,牵头组织会员企业共同联合打造旅游特色产品,扩大安阳旅游饭店行业的整体规模和市场竞争力。
(六)办好本协会内部信息刊物,构筑协会管理机制和对外沟通平台,为会员饭店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由已被评为星级的旅游饭店组成,个人会员由饭店行业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一)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经旅游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建立的待评星级旅游饭店自愿申请,由会员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二)凡承认本协会章程,从事旅游饭店实际工作以及与饭店业密切相关工作的个人提出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三)吸收对旅游饭店行业钻研的相关专家和学者为本协会的名誉副会长、名誉顾问、名誉专业委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二)审核批准;
(三)登记备案;
(四)发给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解决;
(三)优先得到本协会提供的信息服务和本协会编辑出版的资料、刊物;
(四)对本协会行使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协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六)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集体利益;
(三)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承办协会委托的合理工作;
(四)向协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情况;
(五)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它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正式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未按规定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一律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自愿申请退会应以正式文字报告为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决议,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对本会会员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实行年度注册公告制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各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组成。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选举、罢免理事;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有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因会员饭店增加,需增选、补选常务理事,由秘书长提名,报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开展协会各项日常工作。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会员饭店违反本章程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时,按其情节轻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对其做出以下处理和惩罚。
(一)督促限时改正;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向社会公告其不诚信经营行为,并进行行业警示和告戒;
(四)建议旅游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和不诚信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五)对屡教不改者劝其退会。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主管部门拨款。
(二)社会资助和捐赠。
(三)其他正当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开支范围:
(一)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正常活动。
(二)订阅相关报刊杂志,印制有关资料。
(三)正常的办公费用、交通费用、接待费用。
(四)其它合理的开支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财务执行情况向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对本章程如有修改意见,依照有关程序进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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