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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旅游协会旅游景区(点)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7-5-10 14:41:36  来源:安阳市旅游局   作者: 旅游局行管科   浏览:

安阳市旅游协会旅游景区(点)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安阳市旅游协会旅游景区(点)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安阳市范围内旅游景区、景点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行业专业分会,隶属于安阳市旅游协会,不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分会为旅游业专业协会,业务上接受安阳市旅游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的自律和互助作用。
第四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市旅游协会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行业服务,加强行业保护和维护我市旅游景区景点的整体形象,对内加强行业自律,对外积极开拓旅游市场,充分发挥宣传安阳的窗口作用,为发展我市旅游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分会机构设在会长所在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1、通过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省内外和全市旅游景点区、景点的发展状况与趋势。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旅游景区、景点在管理、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提供制订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制度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当好发展我市旅游事业的参谋和助手。
2、组织协调和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营联系。
3、开展旅游景点工作经验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对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战略的探讨,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旅游区行业信息,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各景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景区员工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景区员工的综合素质。
5、积极推进行业管理的进步,组织行业交流和管理培训,宣传贯彻国家制订的行业标准和规定。促进进安阳旅游景区向行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推动安阳旅游事业的蓬勃发展。
6、组织搜集、加工、管理和传递国内外、省内外旅游信息和管理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活动,指导景区管理和经营。
7、开展与国内外、省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和友好往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本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的团体,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向本分会提供申请,由市旅游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推选一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市旅游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享有本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5、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分会决议;
2、守行业公约,维护本分会的声誉和行业利益;
3、关心本分会工作,承办本分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积极向本分会提供信息资料和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会员如果1年内不参加本分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分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代行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本分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决定终止事宜;
4、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市旅游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旅游协会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本分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负责本分会全面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决定和处理本分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分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市旅游协会财务室代管。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
1、团体、个体、个人资助或捐赠;
2、政府或主管部门拨款;
3、培训、咨询、评比等按规定所得收入;
4、编辑、发行会刊及信息资料、出版物的收入;
5、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终止及财务清算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完成完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旅游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本分会终止之后的剩余财产,划归市旅游协会,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市旅游协会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会长会议。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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