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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河南省旅游区
(点
)服务质量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树立诚信河南形象
,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河南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依据国家标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7775-2003)、《旅游规划通则》(
GB/T18971-2003)、《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旅游区(点)指属于河南省境内,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具有参观、游览、接待功能,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河南省旅游区(点)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独立单位。包括:。风景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水利、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浏览参观场所。
二、经营与管理
第四条
凡从事旅游区(点)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河南省旅游区(点)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省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本辖区旅游区(点)的经营资格审批工作。
第六条
旅游区(点)进行广告宣传时,应注明经营许可证编号。
未取得旅游区(点)经营资格,不得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未取得国家旅游区(点)等级资格,不得擅自使用旅游区(点)等级标志。
第七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全省各旅游区(点)年审情况进行通报,并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为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规范管理旅游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旅游区(点)应在制定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开发、扩建、改建。
第九条
旅游区(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经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省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第十条
旅游区(点)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标准《旅游规划通则》及《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应与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及区域性总体规划相吻合。
第十一条
旅游区(点)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县级以上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区(点)规划,经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旅游区内建设项目应与本旅游区(点)自然地貌、建筑风格、文化定位相协调。
四、安全与保护
第十二条
旅游区(点)应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特定旅游景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域性景区。必须设有水上危险警示牌,配备水上救护人员和必要的救护设备。
(二)山林性景区。必须设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划分吸烟区和非吸烟区,配备防火队伍、器材和必备救护设备。在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牌及防护栏。
(三)旅游区的索道、大型娱乐设施、运动性娱乐项目(如蹦极、攀岩、滑翔、漂流等)及观光运营设备必须接受县(区)级以上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安全检查,取得安全运营许可及有关部门安全年检等各种手续。对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区(点)予以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对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制定景区游客高峰期安全应急措施,及时向旅游者提供游览地可能发生危险情况的信息。讲解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并视险情性质和程度,及时向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根据安全保障需要,为旅游者投办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五条
旅游区(点)要建立健全景观、生态、文物、古建筑等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得力,保护设施完备。
第十六条
旅游区(点)内禁止下列影响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一)在旅游区(点)内主要景观处设置与景区无关的商业广告牌等影响景观协调的;
(二)在旅游区(点)内主体及非主体建筑选址及外观与景区环境不协调的;
(三)违反规定在旅游区(点)内使用严重破坏环境或游览气氛的设施、设备或材料(如产生高噪音或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环境的车辆、船舶)等;
(四)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旅游区规划范围内从事开山、建设、砍伐、取水、采砂、烧荒、捕猎、捕鱼、倾倒废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气体;
(五)其它影响景区周围环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五、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旅游购物、餐饮、住宿等配套设施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布局,严禁围追兜售、强买强卖、欺诈游客等现象。
要建立完善的投诉制度,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第十八条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景区员工进行服务质量、营销、安全、导游、卫生、环保及统计等业务培训,实行培训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区(点)内严禁向旅游者提供下列旅游项目,否则,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不得参加任何等级评定、评选活动(包括国家级景区等级评定、旅游示范点、度假区、文明景区等):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低级、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含有恐怖、残忍表演的;
(五)对旅游区(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旅游活动项目;
(六)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
第二十条
各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建立旅游服务质量公告制度,对本旅游区(点)员工服务质量定期向游客公示,并建立员工信誉档案。
第二十一条
旅游区(点)销售的商品及种类服务项目的收费,均应明码标价,并公布举报电话,随时接受游客监督,杜绝欺诈游客的现象发生。严禁出售过期商品、食品及“三无”产品。
第二十二条
旅游区(点)门票价格制定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门票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或变相提价。同一旅游区(点)不得多点收费,有特殊价值需另行售票的,应按价格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实行旅游区(点)服务质量与管理年度考核计分制(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作为对旅游区(点)进行年度审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河南省旅游区(点)服务质量与管理年度考核计分制”管理办法及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
省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内旅游区(点)管理机构计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
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区(点)管理机构计分管理的日常工作。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解释权归河南省旅游局。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